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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职没有书面理由算数吗?

2021-05-02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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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口头辞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最后也确实正常的离职了。但也有口头提离职,但转头就被劳动者告公司是劝退的,没有保留当时的口头提出离职的证据,最后引起矛盾。 不过需要注意,口头辞职难以保留证据,如果事后员工个人反悔,那么事情会比较难以处理。 比如:员工口头辞职后发生意外事故、患有重大疾病,又或者其口头辞职后被发现怀孕等。 当发生这种“否定辞职,有利于自己”的情形时,员工主观上会有所权衡,大概率会主动否认辞职行为及其效力,主张自己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关于员工离职的问题,企业还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走完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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