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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有什么权利

2020-04-30 3,45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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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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