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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算

2024-06-30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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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算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后,合同解除或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从实施之日起算的(即2008年1月1日起算),再按照第44条之规定计算补偿金的数额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只注意到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就认为是从自己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进而计算出错误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却忽视了第97条第3款、第98条之规定,即要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年限。如果要是从劳动者参加工作计算的话,从某种程度来讲对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平之处,从法律角度讲,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及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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