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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2023-09-27 1,56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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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的区别如下: 1、拆迁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 3、批准部门不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 5、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6、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流程: 1、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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