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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有哪些区别

2023-04-29 133人已浏览
  • 邓晓锋律师

    邓晓锋律师专职律师

    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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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订金和定金的合同区别有以下三点: (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属性分别如下: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7、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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