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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该怎样办

2024-05-24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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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不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 (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员工必须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的,乙公司承认并继受的,则甲公司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当然,甲公司也可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甲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乙公司无须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不再合并计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员工不能得到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份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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