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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不是想走就走

2022-02-14 1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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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临时工不是想走就走。 如果劳动者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自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内,那么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如果是试用期的话,只需要提前三天提交辞职信就可以了,但如果是转正之后的话,那么便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才行。提交完辞职信,如果时间已到,无论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走人。 如果是单位领导同意,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走人,公司应该按时支付其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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