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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是如何回事的呢

2024-06-09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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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判决、裁定。民诉法224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排除了被执行人住所地)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①仲裁裁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去被告方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无法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而诉讼案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如果合同相对方住所地在外省或者其财产在外省,则不宜选择仲裁,也不宜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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