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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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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为军事或军事单位的案件;(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事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件;(4)确定营地内无主财产案件。
1、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有:(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2、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3、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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