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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关于你提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问题是这样的,全国各省的规定略有不同,你可以查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2017年最新版),上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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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民诉: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诉: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诉: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只是法律规定,实际执行中,除刑诉外,民事基本按标的额,行政按行政机关级别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是: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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