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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的企业是什么性质

2022-06-08 3,572人已浏览
  • 周江律师

    周江律师律所主任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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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企改制后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企改制后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 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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