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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
国有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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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首要问题就是要打破高度集权的国有国营体制,赋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为此,以放权让利为重点,开始调整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问题。以两步利改税政策调整国家与国营人们在理论上认识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在保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权下放给企业。沿着这样的改革思路,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分配关系。所谓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 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 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讲,企业的改制分别不同的形式,可以为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原有主体保持不变而仅仅改变资本结构;从改制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有的改制行为是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企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的属于事实行为;从改制行为的结果来说,有的行为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有的行为属于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 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投资入股,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改制成由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主体来看,原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而只是发生了变更;从改制行为性质上来看,公司化改制属于法律行为,更进一步说是合同行为(不同于契约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决定设立一个公司法人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新设公司,而属于改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完全相同,相互之间也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这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当事人意识表示正好相对,相互之间具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形不同。企业的公司法改制受到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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