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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十二个月中有三个月的产假,平均工资该怎么算

2024-07-04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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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正确理解这个法条,就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从上述定义可见,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支付主体不是“用人单位”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上述《规定》可见,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由于“生育津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因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剔除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以女职工休产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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