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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要求怎么认定

2023-07-02 2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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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判定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因素: 1、录用条件的设置不可模棱两可。在具体的考核过程中,要有量化的考核标准,注重对劳动者能力的考察,明确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以及方法。如本案中的李某就属于销售类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业绩目标作为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考核指标,并明确劳动者试用期内的业绩评价标准,这也是录用条件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将其每一笔的业绩进行直接记录并由李某签字确认,待试用期结束后直接依据标准就可以判定李某是否符合要求,而不能在没有任何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主观地认为李某没有达到销售业绩而不符合录用条件 2、程序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于告知要求也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制定的相应的录用条件,并且将该录用条件全面、详实地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考核内容以及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订确认。在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第二,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的理由。 3、时间条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需要通知劳动者,必须是在试用期之内。 4、证据条件。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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