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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常居住地怎么证明,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4-05-16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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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被告居住地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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