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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业限制范围

2020-06-23 20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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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里所限制的劳动者再就业范围,从文义本身解读,主要是指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原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化集团企业的协作管理经营方式需要被充分考虑,集团体系内的各个法律主体和用人单位主体并不是互相割裂的,不同主体间的互相参与和支持是集团化企业的惯常操作。集团层面中可以接触商业秘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虽仅与其中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的服务范围却覆盖了整个公司集团,工作范围经常涉及集团中多家公司甚至需要对多家公司进行运营协作的统筹,并以集团名义对内、对外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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