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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买了房在深圳买算首套吗

2024-05-01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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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是身处异乡而拥有住宅,同时在深圳未曾购置房产且无购房贷款纪录,则在深圳进行土地管理局的房产登记,便可视其为首次置业。可是,若在银行方面存在过购房贷款纪录,那么在深圳申请购房贷款,将无法划归为首次置业类别。这是一个牵涉到购房政策以及房地产所有权的重要问题。参照不同具体情境及现行规定,对于在异地拥有房产的人士在深圳购买房产是否视为首次置业,答案将会因地制宜有所差异。从概括角度来看,如果购房者在异乡持有房产,却在深圳尚未建立任何购房纪录,而且也并未在银行留下过购房贷款纪录,那么他们在深圳购房时理应被视为首次置业对象。 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得以享受到首次置业的扶持政策,例如更少的首付款比率以及更优惠的贷款利率等等。 如果购房者在异地持有房产,但在深圳购买房产时已然在银行留下过购房贷款纪录,那么在深圳申请购房贷款时就不能再视作首次置业范畴了。面对此种情形,购房者须遵照第二套房的相关政策,以申请贷款以及支付相应的税费。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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