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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

2021-12-12 3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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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如下: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包括的权利有以下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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