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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类型

2020-08-31 68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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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一男一女缔结婚姻所矽须履行的手续。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就臬通过合法的手续,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登记是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程序。登记离婚是一种简便、方式。复婚登记是结婚登记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是指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又与同一的对方恢复婚姻关系的一种程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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