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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

2024-04-01 31人已浏览
  • 章芊昊律师

    章芊昊律师律所主任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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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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