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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和《规定》第三条:“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你公司可以基于购销合同向对方主张对方付款,付款请求被拒之后可以申请追索权,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部分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包括: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向票据的主(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2)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丧失占有票据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引发的纠纷。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持票人,遭到拒绝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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