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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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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缘无故性,因此产生的票据权利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强的权利,即证券权利。这类权益一经产生,就同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用票据,才能获得票据权益。2、票据权为单一权。由于票据权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者不可能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3、票据权是二次权。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债权只有一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二次权利,权利人可以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请求权。4、票据权是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目标是以票面金额的支付为限。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如果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则票据债务人需要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权是单纯的金钱支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只能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要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承担价格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面承担价格不支付的义务。7、票据权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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