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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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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此外,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对于票据的记载金额不得扩大或缩小,否则票据行为的前手与后手之间,将无法负连带责任。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对同一票据来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票一主,即一个票据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但该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如票据权利不能为部分转让,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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