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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票据权利?

2024-11-24
在各种金融工具中,票据尤为引人注目。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背书连续性问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也确保了票据权益的顺利实现。背书连续性指的是在票据转让环节中,转让人所作出的背书应毫无间断地延续至前一手背书,期间不得出现断裂或停滞。否则,受让人将失去获得票据权益的机会。为了保障票据的信用度和流畅周转,每一位持票人都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以确保所有持票人最终能够顺利行使其票据权益。 作为背书人,则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无论最后持票人是否成功行使其票据权益,如遭拒付、拒兑等情况,本人都应向后续持有人全额偿还被追索的票据金额以及相应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将消灭。具体来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也应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综上所述,票据的背书连续性问题关系到票据的信用度和流畅周转。为确保持票人能够顺利行使其票据权益,每一位持票人都应认真对待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同时,作为背书人,则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在最后持票人未能成功行使其票据权益时,能够向后续持有人全额偿还被追索的票据金额以及相应利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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