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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2020-10-02 72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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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的区别有: 1、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2、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4、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5、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以租代征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征地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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