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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你们了解吗?

2024-07-01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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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调解仲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目的是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工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工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与雇佣的工人是劳务关系,双方的纠纷是劳务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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