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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受理,不给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1-08-16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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