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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

2023-06-13 1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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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标准如下: 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百分之五。这个标准是按总价款计算的,这是税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估算的简易征收的比例;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项目后得到的金额; 3、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子三十。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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