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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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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房款的次月初申报时,土地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 当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进行全部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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