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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了解的是有根据的,下面我就给你一段与你的这个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原文:(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的第三条,你也可以在网上查找看看)。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这就是你所需要掌握的法律依据。如果再要说有好办法,最直接的那就是想办法让他嘴软与手短。祝你事情办得顺利,愿为人民服务者,都能守法办事,为人民办好事,但愿这样的期望不是一种奢望!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土地增值税地增值税的标准是按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额后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不需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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