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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用地认定的处置政策

2021-10-22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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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是:针对低效用地制定多渠道盘活利用措施,包括转型升级、鼓励土地整合开发建设、支持优化建筑功能、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土地置换、协议收回等处置方式,进一步促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法律依据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 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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