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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安置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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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政策 1.开发商禁止插手拆迁 政策与此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北京延续了国家条例。其中规定,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区县房管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旧城居民可要求听证 《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对危房、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符合规定,那么区县政府就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先确定补偿资金再征收 《实施意见》中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明确补偿金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4.限购后仍可获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购门槛,即本市户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户籍家庭已有两套房,其中一套被拆迁后,是否影响这个家庭获得拆迁安置房呢对此,部门负责人表示:拆迁安置房属拆迁中获得的实物补偿,将被计入已有住房套数中,但并非家庭主动购买,所以不会受“京十五条”的限制,不会影响到市民获得拆迁安置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安置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核心提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法律为您详细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知识延伸: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处理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要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二)平等原则。在进行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地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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