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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房子被征用有没有补偿

2024-04-18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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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及到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款项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所附带的青苗费、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补偿以及额外的奖励措施等等。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时会有所不同。换言之,各地区的相关政策都会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拆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金。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其长远的生计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政府还需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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