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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2022-04-12 911人已浏览
  • 张宗垚律师

    张宗垚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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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私下自认的,不是在法庭上,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去使用。如果对一方当事人称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表示承认,也没有表示否认。在经过了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且询问之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是否定的时候,可以视为对这项事实的承认。如果是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去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承认一般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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