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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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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一、婚姻平等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基本原则,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平等的理解要注意两个不同的层面,即一种是实质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要求结果上的平等;另一种是形式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只要求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不要求参与结果的平等。民法平等原则所弘扬的只能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理解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抽象性看,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从具体性看,在现实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2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以无偿的以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不同。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应以损害的范围为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目前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或当事人有惩罚性赔偿的约定,法官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婚姻自由权的内容有哪些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承权的平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男女平等,男女所享有的继承权地位是平等的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的权利是相同的; 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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