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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2022-04-14 398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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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期间补缴社会保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付12月薪的双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就业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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