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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忌症调岗降资违法吗

2024-04-10 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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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业禁忌症,即指劳动者在参与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相较于普通职业群体,他们更容易受到职业病的侵袭,或者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其病情可能会加剧,甚至可能在工作中引发影响到其他人员生命健康的潜在疾病。针对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需进行岗位调动的员工,他们的薪酬是否能够相应地减少,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雇主发现员工存在职业禁忌症时,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关于薪酬调整的问题,该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决定是否要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时,必须先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只有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实施薪酬调整。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雇主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同时也不能让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其禁忌的作业。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雇主应该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妥善的安置措施。 若雇主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仅以职业禁忌症为由擅自对其岗位和薪酬进行调整,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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