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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可以以物抵债吗

2020-02-05 1,19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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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视情况而定。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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