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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
“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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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定区分 。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不涉嫌犯罪,进行无罪辩护。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可从以下四点进行区分: ①借款的 目的 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1、本案涉及两个关系:即劳动报酬和房产的抵偿;2、一般来讲,集资房是不能对外转让的,那么该人将房产抵债给你父亲也是无效行为,应当由有权单位收回,带来的损失由该人赔偿,因其有过错;3、该人应当支付给你父亲的劳动报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支付,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但你父亲需收集有关帮其建房的证据。
(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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