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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05-09 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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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确保她们的安全和健康。孕期女职工在怀孕第六个月至分娩前一个月内,不得从事对身体和胎儿有害的工作; 2、产假和哺乳假: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婴儿出生六个月。同时,女职工还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婴儿出生后一年内,每天不少于一小时; 3、禁止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不得对女职工实行不平等待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权利和待遇; 4、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5、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女职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解决女职工的实际问题; 6、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性骚扰,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7、其他方面的保护: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劳保用品,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员工的地位和待遇,为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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