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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2023-06-11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可分产前和产后共同享用,一般产前15天,产后75天。计算是按预产期前15天为产前假,如果孕妇提前生产,多余的天数并入产后。如果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可按病假计。如遇难产增加15天产假。如遇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如遇孕妇流产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老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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