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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做生意在内地要交税吗

2022-07-02 2,95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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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香港公司在内地做生意在内地不用交税。 他不是内地的居民纳税人,不用每月申报纳税。他如果发生应税行为,由和他交易的交易方负责代扣代缴税款。所以,可以说香港公司在内地不用亲自交税。其次分析内地的公司,他是居民纳税人,不管是否要纳税,他都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果香港公司给他支付费用,那他就要纳税。所以,内地公司必须交税。内地企业从事的是代理服务业,交的是营业税。还有可能涉及地税的其他税种。香港公司是不能直接在内地经营的,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以香港公司名义设立外资投资公司在内地经营 另一个是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香港商标授权内地企业代理品牌推广如果你是做贸易生意的,可以内地公司+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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