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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香港人的经济纠纷原则上按涉外案件处理,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但因为部分地区经济发达,法院审理水平高,最高人民...
本案香港公司多为在内地实施采购行为的非传统贸易商,三方的关系应为连环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由于卖方的住所地在内地,内地法院可依据“最密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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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合法签证证件,未婚证,身份证,需复印的资料包括签证页、资料,身份证及未婚证复印件,香港居民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一同前往婚姻注册署,香港的婚姻注册署有很多,将资料交予婚姻官核实后,在排期表上选一个日子,交款300多元,到了选好日子的那一天,带上两个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一起去作证婚人,交费700多元。香港人与内地人结婚在香港总共要去两趟:排期和注册各一次。
关于香港人在内地收养儿童的回答为(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作为一国之内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区域,内地与香港特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两地法律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以基本法为依据,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然后分别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 根据上述模式,两地先后签署多项安排并得到有效执行: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首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6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7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然而,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商签工作停滞不前。2016年3月,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访港期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会谈纪要》,为重启两地安排商签工作创造了条件,明确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两年内“三步走”规划:2016年12月底之前签署委托取证安排、2017年6月底之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力争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 2016年12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顺利实现《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一步目标,打破两地司法协助商签工作近十年的僵局。 此次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两地的第五项司法协助安排,为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的出台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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