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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办案规则

2022-12-19 1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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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争议办案规则: 1、协商。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团体协议,双方互相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也是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途径。协商解决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调解。调解是由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解决的过程。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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