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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免契税的情况有什么

2020-05-14 11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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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使用权变更免契税的情况包括: 一、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等价交换房屋,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三、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和接收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四、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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