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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什么情况下可减免

2021-11-05 2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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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契税可减免的情况如下: (一)、 夫妻之间房产权属变更: 财务部和国税总局都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3种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1、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一方所有; 2、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 3、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二)、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 法定继承房产不征收契税。所以,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房屋权属时,不必交纳契税。 (三)、离婚分割房产 夫妻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契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离婚分割房产不需要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 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 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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