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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和生效区别

2021-03-09 32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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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抵押权一般时自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生效;以及抵押物生效后才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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