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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呢

2024-06-14 1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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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是: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三)海域使用权;\n(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六)交通运输工具;\n(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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