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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辩护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2024-06-15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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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与房产开发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质上是销售固定资产,应该纳税。”而公司则认为“公司领取的的是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款,经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纳税,税务机关没有答复。只能按照股东意见进行职工安置并分配拆迁补偿款,并向股东保留需要纳税时须全体股东承担。同时经查询法律并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款不属于纳税范畴。”由于税务机关和公司对本案争议的事项发生了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争议内容,因此税务机关只有依法向公司兼而有之相应的法定税务文书,并告知相应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利,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确认是否属于纳税行为。然而我们在卷中没有发现税务机关相应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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