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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是什么,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2-08-03
税务行政复议重点审查四方面: 1.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4.推定撤销制度 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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